河北筠浦射频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筠浦射频技术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民特49号
申请人:河北筠浦射频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解放中路工业联社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沧州市高铁西站北京路北侧旭弘大厦**层*********室。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沧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住所地:沧州市朝阳大道**号财院综合楼*层。
法定代表人:*坦克,协会会长。
申请人河北筠浦射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沧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北筠浦射频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沧州仲裁委会作出的(2018)沧仲决秘字第0101号决定书。事实和理由:(一)被申请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委并未做出正确处理。申请人在仲裁程序提交了沧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文件(沧保协发【2013】05号)关于印发《安装车辆电子识别系统讨论会的会议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9家财险会员公司同意签订车辆电子识别系统《战略合作协议书》讨论会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复印件,原件在被申请人控制之下。两份证据证明的事实是:三方协议的乙方19家财险企业,对三方协议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修改和确认,经举手表决全部同意由协会作为19家公司的代表签合同。19家公司作为合同的乙方,应该遵守合同各条款当然包括争议解决条款,所以沧州仲裁委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该两份证据来源于人寿财公司(2017)沧仲裁秘字第0064号案,原件在各被申请人的控制之下,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二)仲裁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裁决保险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明显错误。即使没有会议纪要和印发会议纪要的通知,申请人提交的终止履行战略合作协议告知函、沧保协请(2016)01号文件等证据,其内容也足以证实三方协议的乙方19家保险公司同意协会代理19家公司签合同,约定合同条款当然包括争议解决条款,足以认定沧州仲裁委管辖。继19家保险公司签合同后,太平保险于2013年7月、华农保险于2014年1月先后加入三方协议,21家保险公司为合同的乙方和参建企业,应该遵守合同约定。即使保险公司抵赖没授权协会签合同,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等相关规定,因保险公司己经履行合同,视为对合同的追认,当然包括对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追认。但仲裁委却认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保险公司授权保险协会签订三方协议,三方协议未得到保险公司的追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裁决保险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是违背事实和法律进行枉法裁决。综上,请贵院向沧州仲裁委调取案卷,予以公正审理,撤销仲裁决定,还案件以事实真相和公道,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筠浦射频技术有限公司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沧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沧仲决秘字第0101号决定书,决定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现河北筠浦射频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对申请人河北筠浦射频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应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筠浦射频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河北筠浦射频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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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