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勘查院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勘查院与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责任公司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326民初135号
原告: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勘查院。
机构代码:41802572-3。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路94号2号楼1区。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该院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代码:75835640-6。
住所地:汝阳县付店镇东沟村韩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勘查院(以下简称河南地勘二院)与被告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钼汝阳公司)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河南地勘二院委托代理人***、***,被告金钼汝阳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地勘二院诉称:原告为“河南省汝阳县绿竹坪铅矿详查”的探矿权人,探矿权证号为T41120080802012426,面积为21.96平分千米,有效期自2014年8月5日至2016年8月4日。矿权首设于1998年2月12日,2009年3月提交了详查报告并通过评审备案,批准(332)+(333)铅+锌金属量36491.2吨,其中铅18337.73吨、锌18113.47吨;平均吨位:铅2.56%、锌2.52%。“河南省汝阳县绿竹坪铅矿详查”项目为2006年度中央财政地质勘查补助资金项目,其中财政补助160万元。2010年8月5日探矿权保留,尚未完成国家出资勘查成果价款评估及处置。2010年9月至今,被告在未履行重要矿产资源压覆审批的情况下,在东沟钼矿10000t/d采选改造项目中修建的泉水沟尾矿库,压覆探矿区探矿矿产资源,致使原告部分前期投入和建设丧失利用价值。据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勘查院2013年12月压矿评估报告,被告压覆原告探矿权面积2.22平方千米,资源量(332)+(333)铅+锌矿石量34033吨,金属量1293.91吨,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发现被告尾矿库压覆探矿区后及时阻止并向上级请示,省国土厅复函“压覆矿产资源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并要求原告“履行矿业权人职责,与建设单位沟通,要求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压覆资源储量情况进行核实与勘查投资补偿评估,并依法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切实维护好国家权益。未经批准压覆前,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停止施工,办理审批手续,对压覆资源核实评估,被告没有诚意,继续损害国家利益,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泉水沟尾矿库项目施工,停止对原告的侵权。2、判令被告解除对原告河南省汝阳县绿竹坪铅矿详查探矿区压覆,并恢复原状。3、判令被告赔偿因资源被压覆造成国家出资勘查成果及探矿权人的经济损失。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金钼汝阳公司辩称:被告对原告不构成侵权。理由:1、被告对原告的项目不构成压覆。如果构成压覆,并且没有赔偿才构成侵权。原告从1998年承袭了汝阳县绿竹坪铅矿探矿权,探矿面积为21.96平方千米,被告的尾矿库和其重叠部分不到1.2平方千米,重叠部分不到二十分之一。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是否构成压覆需要有一个部门确认压覆部分足以影响原告的勘查。原告仅仅是探矿权,并没有这块地的使用权。所以被告的项目对原告不构成侵权。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
经审理查明:原告河南地勘二院持有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证号:T41120080802012426,探矿权人: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勘查院,勘查项目名称“河南省汝阳县绿竹坪铅矿详查”,勘查面积21.83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14年8月5日至2016年8月4日。被告金钼汝阳公司是经汝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2010年9月,被告金钼汝阳公司取得《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责任公司东沟钼矿10000t/d采选改造项目核准的批复》(豫发改工业〔2010〕1436号),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有露天开采场、选矿厂、尾矿库等。
被告金钼汝阳公司依据上述文件建设的尾矿库与原告河南地勘二院的“河南省汝阳县绿竹坪铅矿详查”存在部分重叠。原告河南地勘二院发现后,于2014年4月28日向河南省地矿局提交《关于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责任公司泉水沟尾矿库压覆“河南省汝阳县绿竹坪铅矿详查”探矿区资源储量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地二勘〔2014〕36号),“…‘河南省汝阳县绿竹坪铅矿详查’项目为2006年度中央财政地质勘查补助资金项目,其中财政补助160万元。2010年8月5日探矿权保留,尚未完成国家出资勘察成果价款评估及处置。…金钼汝阳公司在矿区修建泉水沟尾矿库。经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勘查院2013年12月压矿评估报告,压覆“河南省汝阳县绿竹坪铅矿详查”探矿权面积约2.22平方千米,资源量(332)+(333)铅+锌矿石量34033吨,金属量1293.91吨。该工程压覆的‘河南省汝阳县绿竹坪铅矿详查’探矿权益和对该项目的影响应如何处置,建议省局上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征求处置意见,并请批复。”2014年8月14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向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发出《关于河南省汝阳县绿竹坪铅矿详查探矿权区资源储量有关问题的复函(豫国土资办〔2014〕103号)》,“经研究,现复函如下:一、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资源的权益属国家所有。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二、请你局责成第二地质勘察院认真履行矿业权人(代政府持有)职责,与建设单位沟通,要求建设单位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厅有关文件规定,对建设项目压覆资源储量情况进行核实与勘查投资补偿评估,并依法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切实维护好国家权益。未经我厅批准压覆前,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2014年9月4日,原告河南地勘二院向河南省地矿局提交《关于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责任公司泉水沟尾矿库压覆河南省汝阳县绿竹坪铅矿详查探矿区调查情况的报告》(豫地二勘〔2014〕74号),“…我院根据省厅复函,于2014年9月1日组织人员对尾矿库建设项目压覆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该项目目前正在施工建设,尾矿坝距泉水沟口约700m,坝高约50m。我院根据省厅要求与金钼汝阳公司沟通,要求其停止建设,对方同意暂停,与省厅协调沟通。但仍在建设。该建设工程位于绿竹坪探矿权范围内,目前工程建设仍在进行。…请省局向省厅反映情况,就我院如何维护好矿业权人权益,如何维护好国家勘查项目投资权益予以指示。”并附有尾矿库工程建设现场照片。2014年10月15日,被告金钼汝阳公司向原告致函,“一、金钼汝阳公司东沟钼矿10000t/d采选改造项目中的泉水沟尾矿库建设项目,因项目建设需要,需压覆贵院的“河南省汝阳县绿竹坪铅矿详查”探矿权。二、金钼汝阳公司现请贵院与我公司就解决矿权压覆事项进行协商,对我公司泉水沟尾矿库建设项目压覆的资源储量进行核实及勘查投资补偿进行价格评估,双方商讨如何解决我公司对贵院的矿权压覆问题。三、请贵院对我公司压覆矿权的处理及补偿事项给我公司一个答复意见。”2014年11月19日、11月26日,就金钼汝阳公司尾矿库压覆河南省汝阳县绿竹坪铅矿详查探矿区问题,原告河南地勘二院先后两次向汝阳县国土资源局提交豫地二勘〔2014〕93号、102号公函,恳请汝阳县国土资源局继续督促被告金钼汝阳公司立即停止施工建设,做好相关工作。2015年6月20日,汝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各方召开压覆矿床审批工作促进会,形成《会议纪要》,“一、会议认为,金钼汝阳公司泉水沟尾矿库压覆地勘二院探矿权一事,金钼汝阳公司前期做了一定工作,地勘二院多次督促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国家权益和矿权人的权益,由于金钼汝阳公司对此重视不够,造成项目压覆工作申报受阻。二、为使压覆审批工作积极推进,会议决定,在下步压覆审批工作中,作为责任主体的金钼汝阳公司负责搜集整理申报相关资料,并做好与省国土资源厅、评估机构联系沟通,尽快开展评估工作。地勘二院负责解决该探矿权国家出资资金的政策咨询,并积极做好压覆申报配合工作。汝阳县国土资源局做好协调联络工作。三、成立协调工作联络小组…四、在压覆申请报告批准前,金钼汝阳公司泉水沟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停止一切施工活动。”
原告河南地勘二院提交的由被告金钼汝阳公司申报,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勘查院2013年12月编制的《关于金钼汝阳公司尾矿库建设用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第10页显示,“所以拟建尾矿库范围压覆绿竹坪铅矿区泉水沟矿段QP1-1矿体资源储量。”原告河南地勘二院提交的2014年1月6日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财务资产处《河南省汝阳县绿竹坪铅矿详查项目竣工财物结算报告验收意见书》,第六项验收结论“经审定应结算地质勘查费用539.99万元。”
2016年2月1日,被告金钼汝阳公司向本院提出延期开庭审理申请书,理由是被告“正在进行关于该案的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批手续,相关办理程序正在进行中。”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办〔2013〕101号)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重要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对避免、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意义,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工作方式,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二、严格审批范围。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是针对我省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附录所列34种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导致其不能开发利用的,要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一)建设项目压覆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不需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具体规定如下:1.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重叠或与采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压覆矿山设计拟开采区域的,项目建设单位经与矿业权人达成互不影响协议,可不作压覆处理。…三、明确管理分工…(二)建设项目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审批。…五、做好补偿工作。项目建设单位是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的主体。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调事宜,各级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主动服务,积极配合。…(二)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需办理压矿审批手续的,项目建设单位要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的区域范围及相关补偿事宜。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1.矿业权人被压覆矿产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2.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的直接经济损失。3.因建设项目压覆需关闭矿山的,评估确认剩余资源储量价款和直接为矿山生产服务的固定资产价值等。…六、加强审批管理(一)凡符合审批要求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省国土资源厅要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压覆或不准压覆的意见,并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由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二)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时,要通知相应矿业权人在4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勘查区块或者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河南地勘二院依法取得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对“河南省汝阳县绿竹坪铅矿详查”享有探矿权。2014年8月14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向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发出的《关于河南省汝阳县绿竹坪铅矿详查探矿权区资源储量有关问题的复函(豫国土资办〔2014〕103号)》,及2014年10月15日被告金钼汝阳公司向原告的致函,和2015年6月20日汝阳县国土资源局《会议纪要》,能证明被告金钼汝阳公司建设的泉水沟尾矿库压覆了“河南省汝阳县绿竹坪铅矿详查”部分区域。《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办〔2013〕101号),规定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重要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对审批范围、管理分工、工作程序、补偿工作等事项均作出明确要求。通知指出“项目建设单位是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的主体。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调事宜,各级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主动服务,积极配合。”同时对补偿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豫政办〔2013〕101号通知虽不是法律,但其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并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的具有规范性效力的文件,原告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勘查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任彦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