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勘查院

某某金利(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勘查院、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勘查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83民初3615号
原告**金利(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轩蕾,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勘查院。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勘查院。
法定代表人王令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新密)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勘查院、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勘查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利(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新密)煤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利(新密)煤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金利(新密)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