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02民初1566号
原告: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湖南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林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辽宁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一马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陶明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丽军,系辽宁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第三人:铁岭梦家园集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铁西街7委16组。
法定代表人:刘冬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治海,系该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代为参加庭审,进行辩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原告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三人铁岭梦家园集团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作出(2020)辽1202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告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提起上诉,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向原告、被告、第三人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及开庭传票,定于2021年6月23日8时30分在本院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因原告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533元(原告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计15766.5元,由原告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国
人民陪审员 佟 威
人民陪审员 单琳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