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民申26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珍珠3号。
法定代表人:金永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正春,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娜,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一马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陶明达,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辽宁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终10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违约责任,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主要理由是:1、一、二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违约没有事实依据,缺乏证据证明,不符合客观情况,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再审申请人在2013年2月6日已经用抵顶房屋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全部设计费用,并且被申请人同意该付款方式,办理了房屋入住手续,再审申请人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2、即使再审申请人因收回抵顶房屋的行为构成逾期付款违约,一、二审判决判令再审申请人从2013年2月7日开始计算违约金也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因为再审申请人收回房屋的时间是2017年8月17日,在此之前该房屋一直由被申请人占有控制,应从2017年8月17日再审申请人收回房屋后计算违约金。
辽宁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意见称,1、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原一、二审判决对再审申请人违约行为的认定及违约金的给付标准及给付限额认定正确,因为违约金最终支付数额完全取决于再审申请人履行的积极性,只要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就能减少支付违约金。3、双方共签订两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一份《补充协议》,且签约主体具有同一性及延续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一直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审判决违约方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承担违约责任正确,不存在违约金过高的情况。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提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其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及违约金计算错误等理由,原审中已作为答辩意见和上诉理由提出,原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及理由均进行了审理,依据查明事实,对被申请人辽宁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主张***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相应设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有事实依据。并兼顾双方当事人共同利益,对违约金计算标准予以调整,确定了违约金上限,计算方式、标准和基数均正确,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和理由不足以改变原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且在再审审查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其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颖姝
审 判 员 姜 峰
审 判 员 关鹿凝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邹洁茹
书 记 员 张雪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