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02民初2237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辽宁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一马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24261585XA。
法定代表人:陶明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桐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界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滩溪县五沟镇界沟矿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38909173X。
法定代表人:李士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
本院受理申请人辽宁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界沟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辽0102民初2237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界沟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7,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界沟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7,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界沟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7,500.00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邹利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牛久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