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渤博工贸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渤博工贸有限公司、泊头市信德模具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1**执8160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渤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88号写字楼502室。组织机构代码7736172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泊头市信德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道东街。组织机构代码7777117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泊头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渤博工贸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泊头市信德模具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2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1512290元及利息。本院已经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泊头市信德模具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渤博工贸有限公司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渤博工贸有限公司未受偿债权为本金1512290元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渤博工贸有限公司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泊头市信德模具有限公司、***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应予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泊头市信德模具有限公司、***财产后再行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20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闫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燕乔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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