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渤博工贸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渤博工贸有限公司与利丰海洋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44174号
原告:天津开发区渤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利丰海洋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开发区渤博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利丰海洋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开发区渤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8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