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普友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与天津普友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922民初2250号
原告:***,男,194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毅,辽宁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普友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北京街7号。
法定代表人:晏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慧,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钞智博,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天津普友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00元,全部退回。
审判长  陈国志
审判员  包玉辉
审判员  郭琳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