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民终61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创世嘉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郜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安,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源,男,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火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袁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江龙,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乌鲁木齐创世嘉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嘉业公司)、新疆火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车头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3民初7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针对创世嘉业公司诉讼主张的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未作实体审理,遗漏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另,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3民初77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乌鲁木齐创世嘉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疆火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 映 红
审 判 员 贾珺
审 判 员 李艳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心曦
书 记 员 孟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