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02民初3403号
原告:***,女,1992年8月4日出生,住甘肃省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成成,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环县,系原告***丈夫。
被告:庆阳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5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庆阳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2022年7月8日因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9元,减半收取1079.5元,退付原告***1079.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