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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庆阳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02民初3403号 原告:***,女,1992年8月4日出生,住甘肃省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成成,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环县,系原告***丈夫。 被告:庆阳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5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庆阳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2022年7月8日因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9元,减半收取1079.5元,退付原告***1079.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