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02民初4640号
原告:田成成,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现住甘肃省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阳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57号。
法定代表人:**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成成与被告庆阳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成成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成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成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689元,由原告田成成负担,退付原告田成成689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