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超(广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44541号
原告:艺超(广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虹,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艳。
原告艺超(广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艺超(广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艺超(广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艺超(广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欧阳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