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民终129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榆林高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
法定代表人:杭彦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丁,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住陕西省神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神木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榆林高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18)陕0881民初5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18)陕0881民初56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榆林高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乔幼涛
审判员 王仲民
审判员 曹小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郝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