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高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榆林高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民终129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榆林高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
法定代表人:杭彦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丁,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住陕西省神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神木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榆林高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18)陕0881民初5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18)陕0881民初56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榆林高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乔幼涛
审判员  王仲民
审判员  曹小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郝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