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高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9692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5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楼XX。
被告:***,男,汉族,1987年6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告:榆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榆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