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辖终6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渝商旅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四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01591332。
法定代表人:曾理,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侨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5455P。
法定代表人:汤小龙,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花坝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新建路**会信用代码91500222322417941W。
法定代表人:曾理,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渝商旅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侨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花坝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10民初3227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渝商旅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渝商旅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渝商旅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于本案的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故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小美
审判员 刘杨兵
审判员 肖 飒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广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