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侨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侨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2966号
原告:**,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凤鸣山康居锦园18号附1号2-1,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0********。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毫,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侨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经济技术开发区(C栋1单元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5455P。
法定代表人:汤小龙,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昭源,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莉萍,女,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第三人:杨龙,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侨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工公司”),第三人张莉萍、杨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等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将其承包的“巴山新语”复工续建工程转包给原告及第三人张莉萍施工,第三人杨龙于其后加入了原告与第三人张莉萍的合伙中。合同签订后,原告及第三人向被告支付了工程保证金及其他项目投资款等资金,现原告认为,被告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原告及第三人施工的行为不合法,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无效,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原告故诉至法院。
被告侨工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对本院管辖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涉工程所在地在湖北省巴东县,本案应移送至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下属案由,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议所涉建设工程位于湖北省巴东县,因此,本案应由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管辖。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重庆市侨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衽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之远
书 记 员 罗宇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