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1890号之一
原告:泰兴市永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城黄路403号。
法定代表人:袁新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春斌,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全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新街镇振兴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彩霞,经理。
原告泰兴市永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全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永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0元,保全费1145元,合计2445元,由原告负担(已给付)。
审判员 吕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