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283执4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江苏全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应急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江苏全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5日作出的(2022)苏1283行审4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准予强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1、强制被执行人立即缴纳行政罚款387500元,并自2022年7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曰止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以欠缴的罚款本数387500元为限);2、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申请内容。
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和控制。后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应急管理局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全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解除所有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今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283行审4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施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