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东发展城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沪松五金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华东发展城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民申8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沪松五金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添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华东发展城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上海沪松五金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华东发展城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设计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沪松公司申请再审称:华东设计公司并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沪松公司未收到华东设计公司的图纸,即使按照华东设计公司所述将图纸交付给了立信会计学院,也逾期四个月以上,导致设计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属于严重违约。故沪松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沪松公司在一审法院庭审时明确表示系立信会计学院接收的图纸,并认可事后也收到了由立信会计学院转交的图纸,但是已经逾期四个月以上,所以导致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沪松公司在申请再审期间又称未收到华东设计公司的设计图纸,前后陈述不一致,其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变更陈述内容的合理性、合法性,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关于华东设计公司是否存在延迟交付设计图纸的问题,本院认为鉴于双方所签订的设计合同中并未约定图纸交付日期,而沪松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华东设计公司存在经催讨后仍严重逾期交付图纸的行为,故沪松公司称华东设计公司延迟交付设计图纸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沪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沪松五金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竺琴
审判员马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