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9788号
原告:安徽华境资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经济开发区振兴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6栋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东发展城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古羊路160号2幢1-3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安徽华境资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东发展城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安徽华境资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华境资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收取计25元,由安徽华境资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好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