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海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5342太仓江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太仓市海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5342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沙溪镇涂松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WD8L554。

法定代表人:颜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亚军,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海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城厢镇郑和西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13847659X。

法定代表人:林静。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海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杜 青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昕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