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3428号
申请人: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花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896521X9。
法定代表人:朱雄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秋江,江苏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顶,江苏德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市海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西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13847659X。
法定代表人:林静。
申请人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仓市海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62928.56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太仓市海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2928.56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澄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瑜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