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3200号
申请人:昆山开发区通达市政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微山湖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0368620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市海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西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13847659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7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申请人昆山开发区通达市政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仓市海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9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太仓市海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9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澄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