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814号之一
申请人:太仓市海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西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13847659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仓市海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月立案受理。诉讼中,申请人太仓市海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33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814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江苏省太仓市的不动产【权证号:01×××70】。申请人太仓市海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于2021年3月6日申请追加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个人银行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太仓市海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下如下银行账户存款采取冻结措施:
一、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太仓支行,账号62×××12;
二、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支行,账号62×××81;
以上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以5336000元为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