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海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太仓市海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814号之一 申请人:太仓市海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西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13847659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仓市海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月立案受理。诉讼中,申请人太仓市海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33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814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江苏省太仓市的不动产【权证号:01×××70】。申请人太仓市海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于2021年3月6日申请追加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个人银行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太仓市海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下如下银行账户存款采取冻结措施: 一、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太仓支行,账号62×××12; 二、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支行,账号62×××81; 以上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以5336000元为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