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古庄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宿迁市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财保24号
申请人:江苏古庄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镇古庄牛村和古路商业一条街5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亚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敬业,淮安市清江浦区维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宿迁市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淮海东路京淮服装城(淮海路银泰汽摩配城4幢18号)。
法定代表人:俞付凯,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5月28号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申请人江苏古庄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宿迁市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古庄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宿迁市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额财产进行保全,限额为1000000元。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江苏古庄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古庄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宿迁市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合计限额为1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古庄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明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亚伟
书 记 员 陈建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