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23民初4103号
原告:宿迁市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淮海路银泰汽摩配城4幢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扬,江苏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告:***,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住泗阳县。
原告宿迁市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宿迁市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暂要求***、***支付10000元。原告宿迁市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迁市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宿迁市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宿迁市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1532元,应退还其11507元。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