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6144号
原告:**市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淮海路银泰汽摩配城****。
法定代表人:俞付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业祥,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民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张家圩镇富强路**
法定代表人:吴磊,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市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立案。原告**市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市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敬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