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恒瑞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众立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宿迁市恒瑞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3民初7032号
申请人:天津市众立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秀河花园12-1-4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宿迁市恒瑞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宝龙城市广场**地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天津市众立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恒瑞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众立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宿迁市恒瑞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众立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宿迁市恒瑞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09102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66元,由申请人天津市众立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