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恒瑞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盛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恒瑞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3民初7036号
原告:天津盛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云鼎花园别墅****。
法定代表人:熊德春,总经理。
被告:宿迁市恒瑞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宝龙城市广场**地块****/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9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原告天津盛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恒瑞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盛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宿迁市恒瑞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宿迁市恒瑞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13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