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恒瑞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恒瑞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3民初703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众立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秀河花园12-1-4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宿迁市恒瑞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宝龙城市广场**地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原告天津市众立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恒瑞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津0113民初7032号财产保全裁定,已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宿迁市恒瑞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宿迁市恒瑞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09102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