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2526号之一
原告:淄博淳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刘地村,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70305328411540X。
法人代表姓名:史菊芬,职务:经理。
被告:襄阳市攀源建筑防水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余家湖保康工业园,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420600573726298R。
法人代表姓名:潘飞,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淳源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市攀源建筑防水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2021)鲁0305民初252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襄阳市攀源建筑防水材料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淄博淳源经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淄博淳源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襄阳市攀源建筑防水材料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路楮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