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攀源建筑防水材料实业有限公司

淄博淳源经贸有限公司与襄阳市攀源建筑防水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2526号

原告:淄博淳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刘地村,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70305328411540X。

法人代表姓名:史菊芬,职务:经理。

被告:襄阳市攀源建筑防水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余家湖保康工业园,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420600573726298R。

法人代表姓名:潘飞,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淳源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市攀源建筑防水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淳源经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襄阳市攀源建筑防水材料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淄博淳源经贸有限公司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襄阳市攀源建筑防水材料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原告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路楮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