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攀源建筑防水材料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襄阳市在水一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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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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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607民初284号
原告:***,女,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被告:襄阳市在水一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建锦路
被告:襄阳市攀源建筑防水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余家湖保康工业园。
被告:***,男,1973年4月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
原告***与被告襄阳市在水一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襄阳市攀源建筑防水材料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