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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珠海权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三初字第34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6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权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福权。
委托代理人:刘志辉,男,汉族,1965年11月16日出生。该公司的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珠海权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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