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律师事务所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执异240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汉族,1976年1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珠海香洲区银桦路**深圳发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692481860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100000500007612W。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九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和平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6953436239。 法定代表人:许记坤。 申请执行人:珠海权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珠海中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珠海市前山造贝东山工业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64535019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珠海市人民东路**西海大厦**A-1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2410669R。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6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1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户籍住址珠海市香洲区,现住珠海市香洲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12月24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申请执行人:珠海河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住所地:珠海市万山镇政府办公楼502之**代码:9144040059741116X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发,男,汉族,1969年1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申请执行人:珠海和盛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青科技工业园内代码:91440400618072786J。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珠海丰泽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中****代码:91440400680552879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珠海市鑫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堂路第**织机构代码:61759609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珠海丰泽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鑫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提出如下执行异议:申请重新调整香洲区法院的(2020)粤0402执1307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依法公平公正地把异议人纳入上述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中参与分配。 事实与理由: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了生效的(2019)粤0402民初3700号民事调解书:被申请执行人在2020年5月30前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429000元及利息223080元(算至2020年5月30日)。2020年5月7,异议人向法院提出参与分配被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回款;2020年6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2020)粤0402执4083号]。2020年5月22日,香洲区法院公告了被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2020)粤0402执1307号],异议人认为该方案损害了异议人的利益,因此提出异议,理由如下:一、分配方案没有预留异议人的分配份额不合理。2020年4月24日,被申请执行人向香洲区法院申请“执转破”证明被申请执行人除(2020)粤0402执1307号案的执行回款的财产外,己无任何财产可供后继执行,异议人已发现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08条规定,异议人作为巳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在2020年5月7日向香洲区人民法院提出参与分配。但是,贵院在对异议人的申请不作任何回复和裁定的情况下,于2020年5月22日公告执行财产分配方案[(2020)粤0402执1307号]。在被申请执行人已表明破产情况下,被申请执行人执行回款[(2020)粤0402执1307号]是其唯一可供分配的财产,贵院在对异议人的申请未作任何决定和明知被申请执行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没有在分配方案中预留异议人的分配份额显然不公平不合理。二、分配方案中分配份额统计有误,前后矛盾。分配方案第四条第二款清偿各案债权的列表中明确方案只分配本金,但却把部分申请执行人的利息也统计在本金中。如分配列表中11号申请执行人**发,其分配本金为19万元;而方案中第二条案件执行依据第十一款中却明确注明“被申请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发支付本金15万元,利息4万元,本息19万元等等。三、分配方案有失公平公正原则。在被申请执行人已表明其资不抵债和破产情况下,其执行回款[(2020)粤0402执1307号)是其唯一可供分配的财产,分配方案只考虑部分债权人的利益,而对另一部分债权人的“血本无归”视而不见,有失公平公正原则。同时异议人己于2020年6月1日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粤0402执4083号],法院应该重新调整分配方案。四、分配方案的出台不合规定。2020年4月24日,被申请执行人已向香洲区法院申请“执转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法院在明知被申请执行人“资不抵债”情况下,应终止执行,包括终止分配方案的出台,把相关案件移交市中级法院审理,而不是赶出一个不公平不公正的分配方案。 本院经审查查明:在执行珠海丰泽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鑫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20)粤0402执1307号执行财产分配。 另查明,***与***、珠海市鑫锋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9年5月30日,本院作出(2019)粤0402民初3700号民事调解书。同日,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在该调解书中,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确认截止至2019年5月30日,被告***、珠海市鑫锋发展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29000元及利息171600元。被告***、珠海市鑫锋发展有限公司定于2020年5月30日前向原告***一次性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另被告***、珠海市鑫锋发展有限公司还需向原告***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429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19年5月3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珠海市鑫锋发展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被告之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全部结清;如被告***、珠海市鑫锋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上述全部借款本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的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675元,由原告***负担。 再查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参与分配申请书》。由于部分当事人对本院(2020)粤0402执1307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分配方案所涉财产尚未支付给参与分配人。 本院认为,对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的异议,分为程序性异议与实体性异议。对程序性异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进行审查;对于实体性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审查的范围。本案中,从异议人的异议请求看,其实质是认为其是适格的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法院制作分配方案时应将其纳入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范围,该异议事项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进行审查。本院(2020)粤0402执1307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制作于2020年5月22日,异议人此时并未取得执行依据,本院未将其纳入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范围,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由于分配方案所涉款项尚未支付给参与分配人,申请参与分配截止时间并未确定,异议人可提交申请参与分配,届时本院在实施案件中予以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宝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