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银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银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华智咨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5451号
申请人:中建银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花圃街1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告中建银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华智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建银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顾朋杰在X银行-X支行(账号为XXXXXX)账户内的存款1169667元予以冻结,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银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顾朋杰在X银行-X支行(账号为XXXXXX)账户内的存款1169667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建银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