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银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勇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银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025财保2号
申请人:成都勇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豪(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成都勇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中建银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花圃街15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成都勇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建银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资金283664.82元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案外人***自愿提供其位于成都市郫都区(房产证号:川(2××1)郫都区不动产权第0××2号)的房产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勇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建银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财产或冻结其银行存款价值283664.82元;
二、对案外人***单独所有的坐落于位于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中信大道三段118号9栋2单元1205号(房产证号:川(2××1)郫都区不动产权第0××2号)的房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1938元,由申请人成都勇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谭春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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