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4970号
原告:中建银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花圃街1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华智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354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告中建银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方华智咨询有限公司及被告***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建银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银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建银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震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