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8民初2448号之二
原告:***,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金洋,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银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花圃街150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四川美麓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二段三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建银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美麓酒店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846元,减半收取计33,9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