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银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与中建银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8民初2448号之二 原告:***,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金洋,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银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花圃街150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四川美麓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二段三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建银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美麓酒店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846元,减半收取计33,9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