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银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盛世家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银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987号 原告:四川盛世家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中坝街29号3栋1**7层7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银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花圃街15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盛世家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银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盛世家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盛世家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盛世家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4元,减半收取计2177元,由原告四川盛世家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