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025民初4067号之一
原告:成都翔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12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银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花圃街15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成都翔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银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成都翔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翔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翔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3元,由原告成都翔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