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众汇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文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合众汇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8民初145号之二
原告:南京文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1Y53AW0P,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方水路****。
法定代表人:尹清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钲皓,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功,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合众汇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81203929J,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法定代表人:华远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琨,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聚浩,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8331294X4,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湖村大街**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文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塑料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833145239,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津榆公路北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刘宏健。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楠,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文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合众汇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塑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文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文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089元,减半收取11045元,由原告南京文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魏猷龙
人民陪审员  甘红娟
人民陪审员  吴素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万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