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4794号
原告:北京合众汇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13层16B1号。
法定代表人:华远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聚浩,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被告:天津港保税区海汇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210号。
法定代表人:马文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康平,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潇翔,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北京合众汇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港保税区海汇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吴劲柏
人民陪审员 王晓蓓
人民陪审员 刘洪彬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刘司琪
书 记 员 杨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