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7584号之一
原告:北京合众汇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13层16B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81203929J。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嘉业鑫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港区北京路43号办公楼三楼133号(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MA3DDTWC6K。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合众汇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嘉业鑫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现以被告已退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合众汇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4元(已按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516元,均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熊 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