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783民初4380号
原告:河南傲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孟岗镇创业园3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9G6JDPX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八汇新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合众汇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B16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81203929J。
原告河南傲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合众汇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河南傲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傲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傲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