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思轩达医疗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5712凯思轩达医疗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与叶城县人民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5712号之一
原告:***达医疗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MB1GW5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天安智慧城6。
法定代表人:陈星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海,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骋,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城县人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3126458127740F,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友谊西路**。
法定代表人:吾麦尔江·克力木。
原告***达医疗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城县人民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原告***达医疗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医疗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医疗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6元,减半收取1888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408元,由***达医疗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邱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