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龙县城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卢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卢龙县城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324执恢16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卢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70080814-X。
法定代表人:赵宏丽,董事长。
被执行人:卢龙县城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路全忠,经理。
被执行人:温志永,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卢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龙县城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志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河北卢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龙县城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324执恢1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孟凡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