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503民初5147号
原告:马鞍山市风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翔,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首嘉花卉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福进。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风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首嘉花卉园艺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风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风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风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马鞍山市风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