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民终2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储节红,男,汉族,1975年9月15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芳,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市首嘉花卉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平湖街道湖西新村23号。
法定代表人:赵福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奥申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西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敬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浩,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储节红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首嘉花卉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奥申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504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储节红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储节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504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储节红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91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7元,均由储节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婕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纪震